---以青海省海南州两级法院为视角
田常有 青海省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 司法统计工作对及时、准确和全面掌握审判工作进展情况,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能充分、客观、全面地反映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和执行案件过程中发挥的审判职能作用,展示人民法院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调节各类民事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为了更加准确、及时和全面掌握司法统计数据,司法统计方法科学化势在必行。本文就青海省海南州法院司法统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要实现司法统计方法科学所采取的措施。 近年来,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在领导的重视和司法统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随着《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和《法院管理信息系统》 程序的使用,呈现出管理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工作效率和统计质量稳步提高的良好态势。但我们也应看到,法院要真正做到司法统计方法科学化,还要走很长的路,特别是基层法院。对此笔者对青海省海南州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现状进行了调研,梳理出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今后司法统计方法向科学化发展的进行了思考。抛砖引玉,以使海南州乃至我省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司法统计方法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司法统计实践中,统计数据存在错报、漏报现象 司法统计贵在真实。做好法院工作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正确掌握各类案件的准确底数,保证决策和对工作的评价实事求是,这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海南州一部分基层法院司法统计报表从局域网上自动生成,一部分法院仍然从业务庭收取手工报表,将报表输入计算机后,生成上报报表。在司法统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用局域网生成上报报表的,没有将案件有关信息及时同步录入或录入的信息不全,导致生成的报表信息不完整,收结案情况得不到完全、客观、准确的反映。个别庭室为目标考核方便,人为调整结案信息及相关数据,导致系统生成的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出入。手工上报报表的,存在多报、漏报、错报的现象,收结案“推后报”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达到报表数据的平衡,数据可以随意加减。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二)现有的司法统计指标的上报不能满足决策需求 2002年修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基本上涵盖了案件审理各个环节,适应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的要求。但这些指标,对基层法院来说基本能满足要求,对中级以上法院来说,现行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还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司法统计数据是逐级上报的,这就造成了越往上越是数据的量化,上级法院掌握不了详情。如刑事案件中的抢劫案件,基层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写明抢劫类型,如入室抢劫、持械抢劫等,而上报报表中只知是抢劫。又如,近年来高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报表中是根本看不到具体案件数和拖欠的工资数额。再如,海南州两级法院实行的审限通报制度,中级法院是无法统计基层法院每个案件的审理天数,审理天数只能依据各县法院上报的数据,这些数据正确吗?当然也不能保证。原因是基层法院只报统计报表,而不上报案件信息表。中级以上法院只能从统计报表中选出部分需要的统计指标,大多数指标无法从统计报表中得到。而这些数据恰恰是中级以上法院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如需这些数据,只能另行统计,逐级上报。从而可以看出,司法统计上报的信息量必须增加。 (三)统计人员不稳定, 统计工作不能正常衔接。 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各级法院都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而在人才储备和人员队伍均不足的基层法院中,仅个别法院配备了专职人员,90%的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人员为兼职,甚至有个别基层法院由聘用人员做司法统计工作,统计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致使司法统计工作不能正常衔接。加之有的法院部门协调不一致,统计人员不能从业务庭中获取正确数据,导致司法统计数据无法及时统计和及时上报。 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司法统计工作顺利开展,严重影响了司法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完整性,很容易出现数字核对错误、漏填数字、填写不规范、不及时等弊端。 二、司法统计方法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司法统计工作计算机化是提高司法统计效率和准确性的必经途径。目前,《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已经过了从1.0版到现在的1.87版,多次软件升级。《法院管理信息系统》从2003年正式使用,并经过多次修改、升级,可以与《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1.87版并用。部分基层法院利用局域网络优势,实现了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成,司法统计工作正朝着现代化迈进。但是也有的基层法院没有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或《法院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司法统计,尚处在通过手工制作报表与计算机输入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司法统计的阶段,难以适应司法统计工作现代化的要求。那么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难题为何一直难以破解呢?笔者通过对海南州基层法院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领导对司法统计工作不够重视,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困难得不到及时解决。 能否做好统计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有的领导仅满足于一般性的数字统计,很少过问和分析司法统计工作,只关心收结案数、结案率、改判发回率等数据情况,缺乏运用高质量的司法统计和分析来指导审判工作的理念和意识。由于领导重视不够,审判业务部门不认真、不及时填写有关信息。对基本的逻辑关系不核对,对汇总的统计报表不审核,对上报的统计数据不检查,甚至对明显偏高正常状态的异常统计数据也未能发现,即使发现,也不调查、不核实,擅自改动统计数据,人为“做”平报表。 (二)基层法院统计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司法统计规范化、科学化得不到制度保障。 建立科学、规范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推进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必须有严格的制度保障。而基层法院司法统计管理工作中,并没有制定相关的司法统计管理制度,导致司法统计人员对统计任务不重视。有的基层法院虽然制定了司法统计管理制度,但从其司法统计管理制度实施的情况来看,未严格按照制度执行。这有两个原因:一是法院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怕麻烦,得过且过;二是法院统计人员能力有限。由于统计人员队伍不稳定,对以往的任务、制度都不清楚,统计工作经常断档,法院统计人员的工作也只能停留在做报表。另外,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完成情况的考评通报,也只是留于形式,再加上基层法院司法统计机构归属与上级法院不一致,造成上下级法院衔接不畅,使统计工作的管理作用弱化,甚至造成对基层法院统计工作无法管理的现象。 (三)司法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不能统一和稳定,难以确保司法统计工作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司法统计工作由研究室管理,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但是目前海南州基层法院由于人员缺少,司法统计工作有的在立案庭,有的在办公室。根据最高院要求,司法统计人员必须是具备统计学、法学、计算机、写作四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而有的法院领导由于在思想上不重视统计工作,频繁更换统计人员,或者让其他岗位人员兼做统计工作,不能保证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统计工作是一门专门的学科,需要理论知识和实践积累,特别是司法统计工作,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难以制作出越来越高、精、细要求的统计报表。 (四)司法统计人员对司法统计软件的驾驭能力不高,无法实现司法统计计算机化的要求。 以往的司法统计均是人工操作,司法统计每月制作报表非常繁琐,稍微不谨慎就会出现错漏。自《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和《法院管理信息系统》在法院系统全面使用,通过案件信息的录入,可以实现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成,建立起全面、科学、高效、快捷、准确的司法统计体系,提供科学的数据分析,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提供依据,为领导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因此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报表实现自动生成大有事半功倍之效。要完成自动生成报表,必须要有各庭室的配合,及时输入有关信息。但是,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没有充分利用这套系统来进行案件信息录入自动生成报表。为了完成上报报表的要求,从各庭室收集报表,然后输入计算机,生成上报盘。造成信息录入不全或录入错误。其主要原因是法院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有限,加之责任心不强,无法实现司法统计计算机化的要求。 (五)司法统计分析水平不高,无法提高司法统计工作的层次。 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必须有高质量的统计分析报告。这就要求统计人员要有灵敏的数据意识,精深的数据理论和灵活运用统计模型的能力,但是由于统计人员新人多,业务不熟,不了解指标体系的内涵及指标之间的关系,没有领会案件管理卡片和统计报表的指标设计意图,所以也无法应用指标及时反映、分析法院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很难写出高质量的司法统计分析。 三、实现法院司法统计方法科学化,必须实现“三化” 司法统计是对个案承载信息的各项指标分类汇总,集中反映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情况。司法统计工作是审判管理工作的总结与体现,司法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可以为审判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在实践中指导审判流程管理工作。那么实现司法统计科学化的路该怎么走呢?在此,笔者就我州两级法院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管理体制规范化。 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法院领导必须深刻认识到提高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工作有序性的有效途径。在以后的司法统计工作中,统计任务将会越来越繁重,统计要求也将越来高,司法统计人员已不仅仅是完成上报统计报表,还要对法院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审判工作和法院各项管理工作服务。因此,为保证法院统计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基层法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有专职统计员,安排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司法统计工作,保持司法统计队伍相对稳定,强化岗位职能,加强司法统计人员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上报数字质量,确保司法统计工作稳步推进,为法院的审判管理和上级法院决策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真正达到监督和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目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章、制度,难于做好法院统计工作。为了使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法院统计数据信息的准确及时,充分发挥司法统计的职能作用,基层法院应对统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必要的制度和规定并付诸实施,使这项工作有切实的制度保障。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 1、规定司法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即完成上级法院的各种统计报表和调研信息,做好法院各类案件的统计台帐,每年要完成统计分析篇数,及时搜集、整理、传达各类信息数据,为审判提供服务。 2、明确司法统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即法院结案报结为每月的某一天,各庭室应及时向立案庭报结,立案庭再报送研究室,研究室做好统计报表后,于每月某一天为上报时间,在上报时间前向中院及时上报数据,确保了司法统计上报及时快捷。 (二)统计工作自动化。 海南州两法院都已建立法院局域网络,并已开通了法院二、三级网。但有的法院没有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和《法院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司法统计和审判流程管理,立案与司法统计使用两种不同的软件系统;有的法院对统计人员工作管理关系没理顺,人员设置不合理,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使审判流程管理受到制约。因此,严格按照智能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法院审判流程网络化管理,尽快使审判流程管理与司法统计工作走上自动化的轨道,达到司法统计分析处理高速化、通信传输网络化、信息贮存数字化的目的,努力建成能够宏观调控、高效规范、管理严密的统计分析信息自动化系统,用严格规范的制度来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司法统计人员专业化 统计软件的不断升级,设计功能不断增多,对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司法统计人员一方面要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熟悉计算机的结构、性能及软件的数据结构,做到能够熟练应用统计软件、安装软件、设置打印机和传输上报数据,对非硬件故障造成的死机、程序错误等现象能及时处理。另外还要加强司法统计知识的学习,掌握统计工作的内在规律,认真分析统计数据,积极主动提供统计信息,对最高法院下发的审判流程与司法统计的图书资料,更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切实提高司法统计人员对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和统计程序的驾驭能力。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培训,培训适应新时期统计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针对统计人员频繁更换,应将培训工作制度化,以保证司法统计工作的连贯性。只有建立一支比较稳定、高素质、高效率的统计队伍,才能适应新指标体系的运作要求,充分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职能作用,这是实现司法统计科学化的基础和必要保证。 四、司法统计方法科学化是提升司法统计工作层次的重要环节 司法统计方法科学化是提高司法统计数据利用率,加强司法统计分析,提升司法统计工作层次的重要环节。随着审判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宽,新类型案件、新情况不断出现,司法统计分析的作用也就日益突出。为了给发展的情况提供预测资料、进行对策研究,基层法院应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对各类案件的发案、审理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出带共性或规律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法院应在传统的司法统计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创新,使司法统计方法进一步科学化,进而提高司法统计数据利用率,提升司法统计分析水平,使统计工作与统计分析融为一体,而达到提升司法统计工作层次的目的。 独创性及授权使用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报的司法统计研究论文,是本人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本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拥有在著作权法规定范围内该论文的使用权,论文作者在其他载体上发表本论文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